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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二、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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