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看守所会见怎么收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观故意中的“明知”如何认定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实施的行为系诈骗犯罪。
具有下列身份或行为已被查证属实,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可以认定其主观故意为“明知”,确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知道其行为系诈骗除外:
1、行为人系诈骗团伙发起股东、业务主管或小组长的;
2、行为人系诈骗软件、网站、支付链接的研发、销售提供者、技术支持者或维护者,诈骗话术剧本编写者或诈骗技能培训者
3、行为人具有电信网络诈骗前科劣迹的;
4、拨打电话时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等非真实身份的;
5、将电话号码使用改号软件进行更改后拨打电话的;
6、现场查扣到伪基站、改号软件等诈骗设备或工具,或查扣到超过正常数量的非本人名下通讯工具、手机卡或资金支付结算账户,银行卡的;
7、在行为人实际控制的车辆、住所或随身查获正在发送诈骗信息的伪基站、猫池、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的;
8、仅从事拨打电话、发送短信或发布虚假广告等行为而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报酬的;
9、行为人知晓所在公司因诈骗客户被处罚或有同类从业者因诈骗被刑罚而导致公司更名后继续经营相同业务,仍在该公司工作的;
10、从事诈骗营销推广、销售或善后业务,入职工作时间在二个月以上的;
11、多次参加交流诈骗经营模式、引诱增加被骗客户、赃款赃物洗钱、处理投诉、善后安抚被害人的业务会议、培训的;
12、公安机关抓捕时试图毁坏电脑、U盘等存储介质,或试图进行格式化等删除操作,在存储介质中提取到话术剧本、交易信息、资金往来、客户信息、财务报表等电子数据的;
13、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行为是诈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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