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以下证据,公安机关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
1、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2、申请执行人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书面材料。包括申请执行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等。
3、犯罪嫌疑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证据材料。
4、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证据材料、视频资料及执行情况书面说明。
公安机关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需要补充的,应当通知申请执行人及时补充材料。
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材料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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