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网上咨询:看守所会见和通信规定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近亲属会见、通信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近亲属通信的,交案件主管机关处理;案件主管机关书面委托看守所检查的,看守所可以进行检查,发现可能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应当扣留,并转送案件主管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写给公安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要求会见本人或者本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向案件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看守所根据案件主管机关的书面通知作出会见安排。本人拒绝会见的,须书面声明,看守所不予安排。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案件主管机关同意,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可以临时离所回家探视,并于当天返回。
4、经批准允许与其近亲属会见的,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民警在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看守所应当责令中止会见。外国籍、少数民族和聋、哑、盲在押人员会见时,办案机关可以聘请翻译人员在场。
二、在押罪犯与其亲属、监护人、律师的会见、通信工作要求
1、罪犯与其亲属、监护人会见,每月不超过2 次,每次不超过1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的人员不超过3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或者增加会见人数的,须经看守所值班所领导批准。
2、律师受罪犯委托前来会见本人的,看守所应当查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和本人身份证。
3、依据我国缔结的领事条约、公约的有关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其本国籍罪犯,或者外国籍罪犯亲属、监护人要求会见时,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看守所根据省级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予以安排;外国籍罪犯本人拒绝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或者其亲属、朋友探视的,看守所不予安排,并要求罪犯出具由其本人签名的书面声明。
4、少数民族罪犯可以使用其本民族语言文字会见、通讯;外国籍罪犯可以使用其本国语言文字会见、通讯。看守所可以聘请翻译人员在场。
5、罪犯会见应当在看守所会见室进行,并遵守看守所有关规定,民警应当在场。对违反规定的,看守所应当中止会见。
6、看守所应当对罪犯的来往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看守所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7、办案机关因办案需要讯问罪犯的,应当出具办案机关证明和讯问人员工作证,并经看守所值班所领导批准。讯问人员不得少于2人。讯问罪犯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因起赃、辨认等需要将罪犯提出看守所的,应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看守所的领导批准。
8、罪犯进行民事诉讼需要出庭时,应当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对于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等必须由罪犯本人出庭的,应当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凭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办理临时离所手续,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负责押解看管,当日返回。
罪犯因特殊情况不宜离所出庭,看守所可以与人民法院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到看守所开庭审理。
9、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准假1至2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路费自理,且假期不得集中使用。
10、留所服刑罪犯直系亲属病危或死亡确需本人回家处理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可以暂时离所,由2名以上民警押解,当天返回,不得在所外过夜。
11、经看守所主要领导批准,表现较好的留所服刑罪犯可以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近亲属、监护人通话;外国籍罪犯可以与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或者近亲属、监护人通话。通话时,民警应在场监控,并作好登记。每月通话原则上不超过2次,通话费用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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