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苏府通〔2021〕2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省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的《江苏省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以及市依法治市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全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将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市、县级市(区)政府各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此前,市、县级市(区)政府各部门已经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和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终结。
二、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2021年10月1日起,市、县级市(区)政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引导申请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或者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四、2021年10月1日起,市、县级市(区)政府部门作出行政行为,在告知、告示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救济权利时,明确指引其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宣传,方便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合理解决利益诉求。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为:苏州市姑苏区十梓街429号苏州市司法局。向苏州市人民政府邮寄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应邮寄至该地址并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字样;向苏州市人民政府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应至苏州市劳动路1053号燃气大厦5楼现场办理。咨询联系电话:0512-68701378,68702207。
八、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及咨询联系电话如下: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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