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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管委会 自贸区苏州片区管委会关于支持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来源:苏州法律服务 作者:未知
摘要:苏州法律服务园区管委会 自贸区苏州片区管委会关于支持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大力引进和培育一批规模化、国际化、专业化和品牌化的法律服务机构,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园区管委会关于
园区管委会 自贸区苏州片区管委会关于支持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大力引进和培育一批规模化、国际化、专业化和品牌化的法律服务机构,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园区管委会关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园区管委会 自贸区苏州片区管委会关于加快集聚高端和急需人才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园区法律服务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在园区司法局或者苏州市司法局,且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均在园区的境内外法律服务机构,包括:
  (一)律师事务所(含外国及港澳台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和联营律师事务所);
  (二)公证、司法鉴定、域外法律查明等法律服务组织或机构;
  (三)境内外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等争议解决机构在园区设立的业务机构;
  (四)其他有利于园区法律服务业国际化、专业化或者加强国际法律合作交流的组织或者机构。
  获得支持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两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设立不足两年的,自设立之时起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意见所指国际知名法律服务机构是指近期在国际上获得过相关组织、行业协会或者权威机构发布的优秀机构或者其他荣誉称号的法律服务机构。全国(或者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机构是指近期获得过由国家级(或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权威机构发布公示的全国性(或者省级)行业排名突出或者同等级专业荣誉称号的专业服务机构。对于所在行业无排名或者优秀榜单,但确属国内外知名品牌机构,经园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所指专业执业资格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上述专业服务活动前所必须取得的,经省级以上权威部门认定的专业执业资格。
  二、支持内容
  (一)落户、办公用房和人才保障支持政策
  1. 对在园区新注册或者设立的国际知名、全国优秀法律服务机构总部,经认定可获以下支持:
  (1)给予落户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分两年兑现;
  (2)在园区新购自用商务办公用房的,在购房总金额的10% 以内,按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购房补贴,分三年兑现。在园区租赁自用商务办公用房的,给予三年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比例为租金的50%,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元/ 月。新购或租赁商务办公用房政策从高但不重复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给予关键紧缺岗位人才引进经费,本科人员不超过3万元/年,硕士及以上不超过5万元/年,人数不超过该法律服务机构在园区缴纳社保或者税收总人数的10%。
  2. 在园区新注册或者设立的国际知名或者全国优秀法律服务机构市级以上分支机构、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机构总部,经认定可获以下支持:
  (1)给予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分两年兑现;
  (2)在园区新购自用商务办公用房的,在购房总金额的10% 以内,按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购房补贴,分三年兑现。在园区租赁自用商务办公用房的,给予三年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比例为租金的30%,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元/月。新购或租赁商务办公用房政策从高但不重复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 对新注册或者设立的投入资本规模超过100万元,且具备5人以上专业执业资格从业人员的法律服务机构,经认定可获以下支持:
  在园区新购自用商务办公用房的,在购房总金额的10%以内,按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购房补贴,分三年兑现。在园区租用自用商务办公用房的,给予三年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比例为租金的30%,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元/月,租用或购置自用商务办公用房政策不重复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 对已在园区设立、发展一定阶段后升级后符合第1、2条标准的法律服务机构,可按照对应条款申请补助或者差额补助。
  5. 对园区法律服务机构中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园区人才政策享受创业扶持、人才住房、人才补贴、企业引才、人才培训和培养、外国人才引进和人才服务等支持。
  (二)支持规模化发展
  6. 对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法律服务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7. 对在园区设立三年以上、经园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认资信状况良好的,年新增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法律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国际化发展
  8. 支持落户园区的律师事务所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法律服务机构在各自执业权限和范围内,依法规范开展联合经营或者业务合作,对参与的园区律师事务所,经专家评议确认后,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9. 对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战略,发起设立境外法律服务中心、涉外法律服务点或提供重要法律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经专家评议确认后,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10. 对上一年度办理重大涉外案件30件以上的法律服务机构,经专家评议确认后,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专业化发展
  11. 经园区司法行政部门事先审核同意,围绕自贸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建设、营商环境建设、国际化法律服务等与园区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主题,按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的规模型会议、精英型会议、产业促进会议等会议,按照园区服务业政策享受支持。
  12. 支持园区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跨境投资并购、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双反双保”、国际仲裁与跨境纠纷等重点业务领域中聘请法律服务机构,聘请园区外法律服务机构,同时聘请本意见所指法律服务机构参与的,经专家评议确认后,给予每个项目最高10万元奖励,每年度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13. 园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积极搭建平台和创造交流途径,支持法律服务机构服务生物医药、人工智能和纳米产业等园区先导企业。
  (五)支持品牌化发展
  14. 有效协助园区企业境内外挂牌上市、参与园区企业重大国际并购且取得成功、参与有影响力的国际诉讼且有效维护园区企业利益的法律服务机构,经专家评议确认后,给予每个项目5万元至10万元奖励,每年度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15. 对为园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上一年度办理重大知识产权案件20件以上或者提供重大知识产权服务20次以上的法律服务机构,经专家评议确认后,每年度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16. 对代理苏州工业园区各级行政机关的重大政府/商事谈判、诉讼、仲裁、调解事项,挽回或者获得重大权益,产生重大国内外影响的,或者协助苏州工业园区各级行政机关化解重大不稳定事件并取得显著成效,或者参与社会治理创新、提升公共服务产品质量和标准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法律服务机构,经园区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领域主管部门审定后,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每年度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17. 对当年牵头制定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法律服务机构,每件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每年度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18. 法律服务机构办理的案件被国家级和省级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评为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经专家评议确认后,给予每个案例最高10万元的奖励,每年度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三、其他事项
  (一)政策适用原则。1.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不同事项,或者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事项,同时符合园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落实。2.法律服务机构(含该机构工作人员)实际获得的支持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对园区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
  (二)特殊贡献奖励。对园区重点引进或者重点扶持的法律服务机构,可以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专项奖励。
  (三)组织实施方式。按照次年兑现上年奖励和补助的原则,由园区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其他资金主管部门开展组织申报、审核和资金发放等工作。
  (四)监督管理机制。法律服务机构(含工作人员)在申报资金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支持及收回支持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在园区申请各类资金支持的资格。法律服务机构(含工作人员),书面承诺自享受支持政策当年起五年内不迁离园区和改变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否则应退回已领取的支持资金。
  (五)解释主体和有效期。本意见由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授权园区司法行政部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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