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苏州律师咨询免费热线推荐阅读
在实践中,借款人为了逃避金融债务,故意拖延时间,不签收相关法律文书,人为恶意造成诉讼文书送达困难。根据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借款人既然已与金融机构约定了法律文件送达地址,而法律文书包括诉讼文书,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是当事人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认可,有关法院向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送达的,即视为送达。
以上内容由苏州律师咨询免费热线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