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江阴市顾山镇的网友咨询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顺序是怎么样的,为此无锡顾山镇法律服务所解答如下:
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合理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查封。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查封、扣押、冻结时,执行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财产变价难度、变价后能否覆盖债权、对被执行人利益的影响、对第三人利益的影响等,坚持效率原则和最小成本原则,合理选择查封财产。
执行法院可以按照下列顺序选择查封财产,前一顺序财产能够实现债权的,优先查封前一顺序的财产:
一、现金、银行存款;
二、股票、债券等可流通证券;
三、收入;
四、土地、房屋等不动产;
五、车辆、机器设备、生产原料等动产;
六、债权;
七、股权;
八、其他财产。
被执行人请求优先查封某项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予准许的,应当有合理正当的理由。
刘逢欣律师系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苏州市法律援助名优律师、第五届苏州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第六届苏州市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其对于各类民商诉讼案件的办理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刘律师常年面向江阴顾山镇及其周边乡镇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刘逢欣律师联系电话:13812605387。 无锡顾山镇法律服务所编辑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