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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对于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权属提出异议时如何处理

来源:工业园区专业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判断不动产权属的依据应以登记为准,案外人主张其系不动产物权的实际权利人一般不予支持。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已经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而发生物权变动、因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取得物权的,虽未办理登记,仍发生物权
  判断不动产权属的依据应以登记为准,案外人主张其系不动产物权的实际权利人一般不予支持。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已经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而发生物权变动、因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取得物权的,虽未办理登记,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案外人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其取得所有权的原因合法有效,并主张其系不动产的实际权利人的,可予支持。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对执行标的物停止执行并要求确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审查执行标的物的权利归属,依法作出权属判断,并据此决定是否支持案外人的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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