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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探望权的事由有哪些?

来源:苏州律师事务所电话咨询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 苏州律师事务所电话咨询 推荐阅读。 结合司法实践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规定,下列情形构成中止探望权的事由: ①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严重传染性疾病的; ②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③探望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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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司法实践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规定,下列情形构成中止探望权的事由:
  ①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严重传染性疾病的;
  ②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③探望权人与子女关系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④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的;
  ⑤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的;
  ⑥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
  ⑦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探望权中止的法定事由。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包括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一方不负担抚养费或未按期给付抚养费的情况,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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