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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人的探望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阻挠或干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就对方探望权的行使负有协助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或单位负有协助执行的责任。由于探望权涉及子女人身问题,为避免强制执行中的偏差,《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又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首先应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责令其履行义务,仍不履行义务的,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探望行为强制执行,更不能对子女的人身强制执行。
司法实践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执行的原则。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不得采取暴力、恫吓、威胁、哄骗等不法手段。
2、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要把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贯穿始终,切实做好疏导教育工作,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协助义务,以最大限度减少对子女的不良影响。同时,在教育无效的情况下,应坚决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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