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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过程中,在办理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需要缴纳登记费、工本费测绘费、印花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多种税和费,有些转让合同中约定“交易过户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双方对“一切费用”的解释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国家税法规定转让方是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的法定纳税人,但是房地产转让双方可以约定该缴费、缴税义务由一方承担,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该约定不能对税务机关及第三方产生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应当由出卖方承担的费用时,“一切费用”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理解为统指过户需要的各种税和费。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过户既需要交纳税又需要交纳费,税与费指向不同,“一切费用”仅指登记费、工本费测绘费等各种费,不包括营业税等各种税,按照法律规定,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应当由转让方交纳,对于因房屋交付后房屋增值部分产生的税收,因买受方获利应由买受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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