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权的归属历来都是离婚纠纷中男女双方争议的焦点,甚至有部分当事人宁愿放弃所有财产也要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平时苏州离婚律师也会经常收到关于这方面的咨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法律上对于子女抚养权是如何进行规定的。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是根据《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其中《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是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原则性规定,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则对如何判决抚养权进行了细化,该意见对于抚养权的归属作出了以下详细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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