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离婚律师:多部门联合实施离婚干预对于引导当事人积极化解婚姻家庭中的矛盾,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苏州离婚律师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也作出明确回复,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复内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9335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实施离婚干预项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指出了当今社会离婚率高涨,婚姻关系不稳定的现实情况,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提出多部门联合实施离婚干预项目的建议,对于人民法院改进司法审判工作,更好地司法为民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离婚案件的审判工作,并从维护婚姻关系和家庭稳定的宗旨出发,对离婚案件审判持谨慎态度。在制定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中采取多种措施,尽量挽救每一个有复合希望的家庭,具体包括以下举措:一是第一次起诉离婚一般不予判离。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有一条不成文的惯例,即除非存在婚内出轨、家庭暴力等严重影响夫妻一方身心健康的情节,否则对于第一次起诉的离婚案件,一般判决不予离婚。二是就第二次起诉设置冷静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进一步补充规定,原告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法院不予受理。三是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法官会从多角度对夫妻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和劝导,夫妻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的,尽量引导夫妻双方重归于好。
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立案窗口建设和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工作中,很多法院已建立起诉前调解室。各地法院对纳入诉前调解的案件类型规定尚未完全统一,但绝大多数地区法院将离婚纠纷的调解工作前置,已将离婚纠纷案件纳入必须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类型,对于降低离婚率,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切实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社会和谐,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全国妇联等15家部门成立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目的就是突破改革的瓶颈,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改革。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开展调研,吸收一些地方法院在离婚案件诉前调解工作中取得的好经验,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进一步探索依托村委会、居委会、妇联等各类社会组织,引入多方力量参与到诉前调解工作中的方式,实施多项目的离婚干预,引导当事人积极化解婚姻家庭中的矛盾,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苏州离婚律师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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