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律师事务所解读串通投标犯罪的主体
一、串通投标犯罪的主体是投标人和招标人,包括单位和自然人
在办理串通投标犯罪案件中,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具体案件事实,确定单位或自然人犯罪主体。
挂靠其他单位或者盗用其他单位名义进行串通投标犯罪的,追究挂靠者、盗用者的刑事责任;被挂靠单位明知挂靠者串通投标而接受其挂靠,为挂靠者实行串通投标犯罪提供便利条件的,按共同犯罪处理。
受招标人委托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代理机构,私自与投标人进行串通投标犯罪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协助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犯罪的,按共同犯罪处理。
二、围标是否构成犯罪 采取挂靠、盗用等非法手段,以多个投标人名义进行围标的,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什么是串通投标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苏州工业园区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