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刑事律师事务所:串通投标罪中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为情节严重:
1、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串通投标的中标人卖标、参与串通投标的其他投标人获取“好处费”、“补偿”等,违法所得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
3、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或者盗用其他单位名义投标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5、在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招标活动中串通投标,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国际影响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串通投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哪些方面:
1、因串通投标行为造成中标价降低或升高而给招标人、国家、集体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因串通投标而使招标活动失败,因此给招标人、国家、集体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因招标而支付的招标文件制作费、咨询费、招标代理费、评标费、有形建筑市场服务费等各项正常费用。
3、因串通投标而使其他投标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参加投标活动而支付的标书制作费、咨询费、调查费、差旅费、投标保证金利息等各项正常费用。
4、因串通投标而使招标项目误期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串通投标造成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在计算直接经济损失时,应将上述损失合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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