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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情节严重”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看守所会见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 苏州工业园区看守所会见律师 推荐阅读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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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内容由苏州工业园区看守所会见律师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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