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事务所推荐阅读骗取贷款类经济犯罪的入罪标准
骗取贷款罪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骗取贷款罪保护的法益是贷款安全,入罪标准应当限定为形成贷款风险,危及贷款安全。
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是否安全的标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是否造成了实际的损失; 二是是否形成了潜在损失等贷款风险。对为了生产经营、生活需要向金融机构贷款,手续有一定虚假,但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一般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以下四种情况:
一是有足额担保未造成实际损失的骗贷行为一般不应认定构成犯罪;
二是案发前已经主动归还本息的骗贷行为一般不应认定构成犯罪;
三是“借新还旧”“以贷还贷”的数额一般不应重复认定为骗贷数额;
四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报案,且与担保企业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安机关一般不予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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