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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律师:擅自使用他人银行卡消费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苏州市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与女友分手之后,在未经前女友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前女友的银行卡进行付款消费九千余元,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苏州市律师近日获悉,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进行了判决,被告人高某某一审获刑拘役五个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
  与女友分手之后,在未经前女友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前女友的银行卡进行付款消费九千余元,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苏州市律师近日获悉,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进行了判决,被告人高某某一审获刑拘役五个月。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谭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在两人交往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将自己的个人微信实名认证为被害人谭某的身份信息,并绑定了谭某名下的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2020年5月22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使用该微信账号付款时,发现谭某名下的建设银行卡中有现金余额,遂多次以微信付款、充值的方式从该银行卡中窃取钱款,共计窃得人民币9460.7元。2020年6月7日,被告人高某某在苏州市姑苏区亿桥弄xx号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退赔了被害人钱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恋爱关系,在被害人询问时亦承认相关事实,认罪态度好,请法院在从轻中予以考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谭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在两人交往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将自己控制的微信账号用被害人谭某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并绑定了谭某名下的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尾号8244)。2020年4、5月间二人分手。2020年5月22日(系二人分手后)下午1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使用该微信账号付款时,发现谭某名下的该建设银行卡账户中有现金余额,在未征得被害人谭某同意的情况下,当日多次以微信付款、充值、转账的方式从该银行卡中刷取钱款,共计得款人民币9460.7元,并用于个人消费或转账他人。
  2020年6月7日,被告人高某某在苏州市姑苏区亿桥弄XX号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退赔了被害人钱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该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高某某预交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现暂存于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财政专户。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害人谭某认可向被告人高某某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号用于微信实名认证,对于是否提供银行卡账户用于绑定该微信账户,被害人谭某不能确定,故不能排除被告人高某某系以合法手段取得被害人谭某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进行微信账户绑定,根据罪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认定被告人高某某以合法手段获取谭某的信用卡信息资料。但可以确认,被告人高某某使用案涉款项未取得被害人同意,被告人高某某利用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未经过被害人允许而使用,不仅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同样使发卡机构误以为系合法权利人而进行支付,达到将信用卡中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从而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故该案罪名认定为信用卡诈骗。
  被告人高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遂判处高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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