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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姑苏法院审结一起防疫物资诈骗案,被告人获刑三年六个月

来源:苏州姑苏区律师事务所 作者:未知
摘要:00后的四川巴中女子李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被害人迫切需要购买防疫物资的心理,在并无口罩及测温枪货源的情况下仍然冒充卖家发布虚假售卖信息,骗取多名被害人款项三万六千余元。苏州姑苏区律师事务所获悉,近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00后的四川巴中女子李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被害人迫切需要购买防疫物资的心理,在并无口罩及测温枪货源的情况下仍然冒充卖家发布虚假售卖信息,骗取多名被害人款项三万六千余元。苏州姑苏区律师事务所获悉,近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李某某获刑三年六个月。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项某(另案处理)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在没有口罩及测温枪货源的情况下,以推荐口罩或测温枪卖家、冒充卖家谎称有口罩及测温枪出售、发送相关货物图片给被害人等方式骗取他人信任,先后4次骗得4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6705元。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防疫用品名义,实施诈骗,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利用疫情实施诈骗,并多次诈骗,有一定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不宜适用缓刑。遂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继续退脏83910.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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