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2014年5月28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刑法第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我省执行标准不再执行。
苏州刑事辩护律师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