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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刑事律师事务所:江苏省公安厅加强车辆登记管理严厉打击盗窃车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来源:苏州刑事律师事务所 作者:苏州律师
摘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等各类车辆是人民群众日常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这些车辆的价格也从几千元至几十万元不等,如果车辆被盗将会给人民群众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也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日常出行,因此公安机关一直以来都是严厉打击这类盗窃、收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等各类车辆是人民群众日常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这些车辆的价格也从几千元至几十万元不等,如果车辆被盗将会给人民群众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也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日常出行,因此公安机关一直以来都是严厉打击这类盗窃、收脏的违法犯罪行为,今天就由苏州刑事律师事务所来为大家介绍一下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车辆登记管理严厉打击盗窃车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加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汽车(以下统称车辆)登记、管理,严厉打击盗窃车辆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消费者购买车辆,应当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不要购买无编码、超标电动自行车。车辆持有人应当依法到公安机关对持有车辆登记、上牌后上路行驶。
    二、依法严厉打击盗窃车辆以及明知是被盗车辆而收购、窝藏、转移、代为销售等违法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明知”是被盗车辆:
    (一)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非法交易场所销售、购买的;(二)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购买的;
    (三)没有依法应当具有的合法票据、证件牌照等证明材料的。
    三、依法整治非法设立的旧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易市场,依法惩处非法设立的旧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易市场经营业主。旧车辆交易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旧车辆交易业经营者未依法查验登记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传输报送旧车辆交易人信息、交易车辆信息的,依照《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盗窃车辆或者明知是被盗车辆而收购、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问题、上缴车辆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否则,一经查获依法从重处罚。
    五、车辆被盗后,车辆持有人应当及时向案发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盗窃车辆以及收购、窝藏、转移、代为销售被盗车辆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和被盗车辆的,有权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报案、举报方式如下:
    (一)拨打当地110报警电话或当地公安派出所报警电话报案、举报;(二)通过信件、邮件或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报案、举报;(三)登录各地公安机关在国际互联网设立的网站报案、举报。
    六、各地公安机关将在国际互联网“江苏公安网”的“失物招领”栏目中及时公告查获、收缴被盗或遗失的车辆信息。被盗或遗失车辆的持有人,可以根据公告信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车辆领取手续。经公告6个月仍无人领取的被盗、遗失车辆,将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公安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看完苏州刑事律师事务所的以上介绍,相信大家现在对于盗窃交通工具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应该已经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其实大家都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盗抢交通工具的犯罪行为。相信在大家的积极参与下,盗窃以及收脏犯罪分子的生存空间将会被压缩的越来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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