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是一种侵财型犯罪,因其社会危害巨大,一直以来都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那么大家知道江苏省苏州市关于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吗?其实江苏省和苏州市对于盗窃的数额认定标准是完全一致的,下面就由苏州刑事律师事务所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苏高法[2013]22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2日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分别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厅
2013年8月7日
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苏高法发[1998]4号)同时废止。
看到这里,大家都应该知道江苏省对于盗窃数额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了吧,希望苏州刑事律师事务所以上的介绍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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