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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咨询: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刑事案件定案的根据

来源:苏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咨询 作者:未知
摘要:苏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咨询: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刑事案件定案的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取,经人民检察院审查
  苏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咨询: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刑事案件定案的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取,经人民检察院审查核实,收集程序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人证盲、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言词证据材料,在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后,司法机关应当重新收集,或再依法调查确认。
  根据法律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视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
  苏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咨询可联系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刘逢欣律师,咨询电话:13812605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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