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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造成他人死亡重伤后果的,应如何处理

来源:苏州取保候审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
  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中,如果造成了重伤、死亡结果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实践中,对多人参与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行为,发生了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一般可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是能查清致使重伤、死亡的行为人的,对该行为人和首要分子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其他参与人以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致使重伤、死亡的行为人属实行过限,对该首要分子可以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定罪处罚;二是不能查清致使重伤、死亡的行为人但可查清共同参与殴打的行为人的,对共同殴打的行为人和首要分子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其他参与人以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定罪处罚;三是既不能查清致使重伤、死亡的行为人,又不能查清共同参与殴打的行为人的,对加害方的首要分子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其他参与人以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定罪处罚。
  
  刘逢欣律师
  执业律所: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律师会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
  手机热线:138-1260-5387 (08:00:00-2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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