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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今后应当严格执行。
关于死亡、残疾赔偿金,上述司法解释并未将此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外;当事人就此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刑事审判部门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就此已经作出处理的(包括调解结案),应当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此未作处理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当事人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如无法定事由,不得推翻协议效力。”
关于刑民交叉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涉及到民事审判与刑事审判理念的差异,对此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审判实务领域均长期存在争议,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故在立法部门及最高法院尚未出台新的法律规则和裁判精神的情况下,仍应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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