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苏州律师在线法律援助咨询网 法律顾问 知名律师 律师事务所电话地址推荐 在线24小时免费电话咨询 苏州律师法律服务网

苏州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在线免费法律咨询_收费标准知名推荐

苏州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在线免费法律咨询_收费标准知名推荐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医疗费赔偿不能适用双赔

来源:苏州吴中区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 苏州吴中区律师 推荐阅读。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条款的立法本意在于维护公民的社会
  本文由苏州吴中区律师推荐阅读。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条款的立法本意在于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使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相衔接,保证受害的参保人员能够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取得代位追偿权,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医疗费用。鉴于医疗费属于可补偿性的具体财产损失,如果许可受害人获得重复赔偿,则违背了民法的实际损失填平的基本原则,亦与上述《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所体现出的立法目的相悖,故我们认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已经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不应纳入赔偿范围,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将该费用予以扣除。同时为了不使直接侵权的第三人因此获得不当利益,保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偿权的行使,在判决作出后应将判决事项及直接侵权的第三人的相关情况通知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以上内容由苏州吴中区律师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苏州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在线免费法律咨询_收费标准知名推荐
免费咨询

更多>>

● 律所名称: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 律所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苏州中心A座8楼

● 咨询电话:13812605387

● 温馨提示:提前预约可获30分钟的免费咨询一次

● 苏州律师微信咨询

苏州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在线免费法律咨询_收费标准知名推荐

最新发布

咨询电话 13812605387    咨询QQ 147836285   备案号 苏ICP备15061630号-1   © 2015-2021 lawee.net苏州律师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