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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合法制定且经公示的规章制度可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来源:苏州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作者:未知
摘要:苏州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案涉《员工手册》系南京某某公司制定,该规章制度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南京某某公司已向员工告知了该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对南京某某公司全体人员均有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案
  苏州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案涉《员工手册》系南京某某公司制定,该规章制度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南京某某公司已向员工告知了该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对南京某某公司全体人员均有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案涉《员工手册》中规定了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甚至解除合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民申****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男,1987年3月10日,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某某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印大道**。
  法定代表人:支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南京某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某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申请再审称,视频资料虽显示2016年10月27日、28日王某出现在公司行政楼,但系高层领导调整,管理混乱,未给予员工安排工作任务,视频中未显示王某不服从部门管理,顶撞、纠缠领导的情形,一、二审法院认定王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南京某某公司解除行为合法,系事实认定错误,举证责任分配不正确;王某的行为远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一、二审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严重影响南京某某公司生产秩序没有事实依据;南京某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案涉《员工手册》系南京某某公司制定,该规章制度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南京某某公司已向员工告知了该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对南京某某公司全体人员均有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案涉《员工手册》中规定了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甚至解除合同。王某作为一线工人,在2016年10月27日、28日多次长时间在非工作岗位的公司行政楼滞留,王某虽主张南京某某公司解除了其所在部门经理及班组长的职务导致没有人安排工作,滞留行政办公区的原因是向南京某某公司领导反映情况。但根据二审法院查明事实,2016年10月20日,南京某某公司已任命了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故王某主张其在非工作岗位长时间滞留具有正当性依据不足。南京某某公司以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南京某某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至于经济补偿金,南京某某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情形,王某主张南京某某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二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王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葛晓燕
  审判员  顾洪青
  审判员  汤立双
  法官助理         谢鑫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苌璐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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