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国家发改委等关于印发<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04号)、《国家发改委等关于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058号)、《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联合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保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劳动和社保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园区劳动社保局、园区经发委(信用办)、园区组织部、园区宣传部、园区科信局、园区行政审批局、园区规建委、园区国土环保局、园区财政局、园区金融管理局、园区社会事业局、园区教育局、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园区市场监管局、园区公安分局、园区海关、园区税务局、园区消防大队等部门就劳动和社保领域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本备忘录的联合惩戒对象是指,在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因违反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等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且情节严重,被园区劳动社保局(以下简称:劳动社保局)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纳入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严重失信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以及国家、省和市主管部门发布的严重失信黑名单主体,具体包括:
1.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的;
3.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基金支出,且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保基金,实施主体拒绝执行的;
4.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且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保基金,实施主体拒绝执行的;
5. 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6. 因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停工、个人极端事件等突发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7. 克扣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克扣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合计在六万元以上的,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8.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连续二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工资达三个月以上,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9. 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强迫劳动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 其他严重违反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严重失信黑名单认定程序
劳动社保局根据劳动和社保等领域的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或认定标准,视情节严重程度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列为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初步名单,并将相关信息发布至“信用园区”网站进行公示(或告知),经公示(或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自动认定为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
三、联合惩戒实施方式
1. 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推送。劳动社保局按照园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定的数据格式要求,将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及时、准确地推送至园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进行共享。
2. 联合惩戒的发起。劳动社保局依托信用平台联合奖惩应用模块,对严重失信黑名单主体发起联合惩戒,确认需配合开展联合惩戒的相关协同部门。
3. 联合惩戒的响应。协同部门在收到劳动社保局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邀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用平台进行响应,确定本部门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4. 联合惩戒的反馈。协同部门在行使行政权力、进行公共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应通过信用平台及时反馈针对严重失信黑名单主体的联合惩戒措施实施情况,并形成联合惩戒案例。
四、联合惩戒措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严重失信黑名单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或社保稽查的频率和执法力度;禁止严重失信黑名单主体参加园区劳动社保领域内评先评优活动,已经取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限制严重失信黑名单主体申请公积金贷款。
组织部:对严重失信黑名单主体限制招录(聘)为园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宣传部:对严重失信黑名单主体限制参加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等各类评优评先、荣誉表彰,已取得相关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经济发展委员会:将严重失信黑名单主体的失信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限制严重失信黑名单主体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
科技和信息化局:暂停审批严重失信黑名单主体申报的科技项目;在审批科技政策支持的申请时,将严重失信黑名单主体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限制严重失信黑名单主体享受政府补贴性资金。
行政审批局:对已录入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严重失信黑名单主体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规划建设委员会:对严重失信黑名单主体报建的项目暂停办理;依法限制严重失信黑名单主体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国土环保局:对严重失信黑名单主体限制申请环保行政许可;限制相关土地审批;暂缓办理不动产转让等登记手续。
财政局:根据严重失信黑名单主体的违法失信程度,对其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限制严重失信黑名单主体的政府财政补贴发放。
金融管理服务局:将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推送至商业银行监管部门,由各商业银行对其限制信贷业务,已经申请贷款服务的,不再新增。
社会事业局:对严重失信黑名单主体限制担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将严重失信黑名单主体失信状况作为社会福利申请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教育局:对严重失信黑名单主体限制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严重失信黑名单主体申请积分入学政策。
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大对严重失信黑名单主体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已录入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严重失信黑名单主体人员及企业配合实施联合惩戒,加大监管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禁止严重失信黑名单主体参评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道德模范,禁止参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已经取得的荣誉表彰的予以撤销。
园区公安分局:对严重失信黑名单主体在流动人口积分管理中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有关规定进行扣减分;限制严重失信黑名单主体入住星级以上高消费酒店。
园区海关:对严重失信黑名单主体限制申请海关认证企业,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下调认证等级;违法失信情节严重的,海关依法将其纳入海关失信企业名单;禁止参与申请“关助融”等海关优惠政策。
园区税务局: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将严重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园区消防大队:加大对严重失信黑名单主体的消防安全检查力度;将严重失信黑名单主体的失信状况作为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验收、审核的重要参考。
五、持续管理
严重失信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劳动社保局负责受理、审查严重失信黑名单主体的异议申诉与修复申请,明确黑名单退出机制。
信用办负责园区联合惩戒的发起、响应和反馈全流程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督促协同部门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要求严格、规范地实施联合惩戒。信用办通过“信用园区”网站等渠道公布严重失信黑名单的相关信息和联合惩戒实施情况,并将黑名单信息及联合惩戒案例逐级上报上级信用主管部门及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信用长三角”、“信用中国”等上级信用信息平台,开展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
六、其他事宜
本备忘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积极开展联合惩戒,并指导监督本条线系统各级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
本办法实施后,相关部门、领域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调整后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关键词:苏州劳动法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