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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国家文物局出台进一步加强文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苏州劳动官司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人社部发〔2019〕120号 各
人社部发〔2019〕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5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8号)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文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对文博事业单位的全面领导,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文博事业单位公益属性,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文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为文物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事人才支撑保障。
    2.基本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分级管理,充分体现文物事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激励文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
    二、创新用人机制
    3.优化岗位结构。文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承担较多文物修复工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可适当降低,不得低于50%。地方各级文博事业单位中,一级博物馆、文物保护及研究机构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按不超过40%控制,二级博物馆、文物保护及研究机构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按不超过35%控制,三级博物馆、文物保护及研究机构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按不超过30%控制。其他博物馆、文物保护及研究机构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按不超过25%控制。
    4.完善公开招聘条件和方式。拓宽引才渠道,具有特殊专长的人才参加文物保护和修复研究类专业技术岗位公开招聘的,学历要求可放宽至大学专科;参加文物保护和修复技能岗位公开招聘的,学历要求可放宽至高中、中专(含技工学校)。文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文物保护和修复技能岗位的考试,可以根据应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对于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聘用。对文物保护和修复技能岗位的公开招聘重在“干什么、考什么”,着重采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的方式进行考试。
    5.打通各类人才内部转岗通道。严格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以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为原则,以岗位职责能力为依据,允许文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工勤技能人才比照管理岗位同等资历人员条件,通过竞聘上岗等方式,转聘相应的管理岗位。从专业技术人才、工勤技能人才中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科学评价人才。深化文博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科学评价文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考古发掘报告、文物修复方案、勘探报告、保护规划设计方案、文物绘图和文物摄影作品等成果形式可替代论文要求。直接从事文物保护和修复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的高技能人才,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对县以下基层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实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高级岗位比例。促进文博系列职称制度与文博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把职称评审作为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完善文物保护工程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根据文物保护工程工作实际,科学设置专业分类,完善各专业评价标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作用,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确保评价质量。
    三、规范人事管理
    7.规范聘用合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聘用合同规范单位和工作人员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文物工作特点,鼓励文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5年以上期限的合同,对关键核心岗位和紧缺岗位上的工作人员,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与之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鼓励其潜心研究、甘于奉献。合同履行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需变动岗位的,按规定变更聘用合同。单位可与主要技术负责人和专业骨干就是否完成所承担的省级以上重要文物研究、保护和修复专项任务,约定为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限制性条款。
    8.加强考核工作。文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重点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其中,对为单位正常运转提供支持保障的人员考核,应当听取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评价;对为公众直接提供服务的人员考核,应当采取以即时评价为主的方式进行;对其他工作人员的考核,应当根据其岗位和工作任务,听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对领导人员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9.完善奖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对符合条件的文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情形给予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等奖励;对文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非法侵占国有文物、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流失、从事文物虚假鉴定获取收益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化能力建设
    10.健全培训机制。健全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专项培训制度。坚持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摆在文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最突出的位置,教育引导工作人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重点提升工作人员的理想信念、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和综合素养。管理人员培训,注重提高文物保护利用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注重提高文物保护利用专业技术水平和依法利用文物资源参与创新创造创业的能力;工勤技能人员培训,注重提高文物修复技能水平和服务保障能力。注重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切实提高文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体素质能力。
    11.提升创新能力。文博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文物保护科技研发工作的创新岗位,岗位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研发创新能力和水平。创新岗位可探索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文博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文博创意产品收益分享机制。
    12.拓宽才智汇集机制。文博事业单位可设立流动岗位,吸引具有文物保护相关科技研发能力、文博创意产品开发和营销能力的企业人才以及具有传统技艺的民间匠人等进行兼职。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文博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工作业绩可以作为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文博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博主管部门以及文博事业单位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抓好落实,促进新时代文物事业的新发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文物局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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