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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五部门出台全力提高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质效的相关规定

来源:苏州劳动合同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贯彻落实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贯彻落实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0号),有效推进农民工工资“护薪”行动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预防工作,健全沟通机制
    加大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积极帮助用人单位规范规章制度,规制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行为。广泛开展“尊法守法、携手筑梦”为主题的法治宣传志愿服务走基层活动,面对面为农民工送法律送服务,引导农民工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充分利用报纸电台广播等媒体,以典型案例或者以案说法等形式开展农民工工资案件普法宣传。通过公开庭审现场,邀请农民工旁听案件审理等形式,提高农民工维权能力。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作用,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充分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推动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做好农民工心理疏导工作。指导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多形式多渠道的对话沟通机制,搭建起平等交流、互信互利平台。
    二、引导争议协商,加强调解工作
    (一)完善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协商机制。人社部门会同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积极推进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协商解决机制,将此类争议案件预防调解工作作为诚信企业、和谐劳动关系评定的重要内容。积极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为争议双方当事人开展沟通协商、达成和解创造有利条件。工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职责,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强化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调解作用。积极引导农民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以下简称调解组织)建设。根据争议案件实际情况,提出灵活有效的调解意见,引导当事人选择一次性支付、限期支付等调解方案。进一步加强“互联网+调解”平台建设,合理配备优质调解资源,对于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要快速响应,实时应答,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省调解服务平台专家要在接到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调解信息后2小时内响应,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并力争7日内结案。
    (三)加强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调裁审衔接。充分发挥各级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站)及其驻人社部门、人民法院的窗口阵地作用,实施调解优先、调裁审一体化快捷处置机制。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以下简称仲裁机构)与调解组织要加强信息互通,落实好联络员或者指导员制度,有效开展移送、委托、特邀等调解工作。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组织要引导当事人进行仲裁审查确认。符合受理条件的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仲裁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调解不成的案件,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依法落实支付令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所拖欠工资而达成的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农民工可以持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三、提高仲裁质效,稳处集体争议
    (一)优先处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执行全程优先处理原则。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天申请,当天立案,并在3个工作日将仲裁庭组成人员、答辩、举证、开庭等事项一次性通知当事人。可以与被申请人协商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的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采用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方式,将审理时限缩短至30日内。对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中权利义务明确的小额争议,可以适用特别简易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处理;对于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部分事实清楚的,可以先行裁决;符合先予执行的,依据农民工申请裁决先予执行;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全部适用终局裁决方式处理。
    (二)限期办结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仲裁机构要制订工作方案,对2019年7月31日以前超过45日审理时限未办结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组织精干力量采取优先调解、优先开庭、优先裁决等措施加快办理。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务必于2019年9月30日前全部办结。各地要在10月10日前,将仲裁机构处理超审理时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
    (三)稳妥处理农民工工资集体争议案件。严格执行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处理的组庭、送达等规定。集中仲裁骨干力量,稳妥处理农民工集体争议案件,确保不发生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仲裁机构要采取就近就地原则,灵活运用巡回仲裁庭、现场开庭、多部门联合调解等多种方式,提高农民工工资集体争议案件处理效率。对于10人以上、涉及金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广的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要实行仲裁院长负责制,并力争15日内审结。
    四、完善审理机制,加大执行力度
    (一)完善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的审理机制。畅通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审理“绿色通道”,各级人民法院要完善 “快立、快审、快结、快执”机制,大力推进网上立案、跨域立案,为农民工群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的调解工作,依法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及时妥善化解纠纷。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针对农民工群体举证能力普遍不足的实际情况,加大依法调查取证力度,主动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降低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起诉门槛和维权成本。充分发挥小额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功能,便捷高效审理事实清楚的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强化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保全和先予执行规定的落实。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时要进一步完善裁审保全的程序衔接,对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对于情况紧急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组织实施。依法加大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财产保全力度,对于因用人单位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仲裁裁决、法院判决等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农民工提出保全申请;对因用人单位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可能导致仲裁裁决、法院判决等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加大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先予执行力度,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对农民工追索工资案件中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人民法院一般不要求担保,不预收有关费用。
    (三)加大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的执行力度。各级人民法院要将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作为重点民生案件纳入速执程序。成立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执行专项小组,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依法规范裁审执行程序衔接,优先接待、优先立案、优先执行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以及其他有关农民工工资的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对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农民工确有生活困难的案件,积极引导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民工提出救助申请。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执行救助保险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是重要的民生工作,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要把做好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处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深刻认识实施农民工“护薪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树牢“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检验和重要政治任务来抓,进一步压紧压实压牢责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强力依法推进,全力预防和有效化解农民工工资争议,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区分情况、分类指导,对用人单位法治意识不强的,加强教育引导;对因经营困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将稳就业、稳企业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效结合;对因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的,要协调有关部门推动问题解决。
    (二)着力落实协同机制。仲裁机构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的协调配合,密切关注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等对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处理的影响,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判,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情况会商、协调处置等联动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联合出台的《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多方联动调解和仲裁快速处理意见》(苏人社发〔2016〕178号),进一步完善排查预警机制,稳妥处置50人以上的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仲裁机构加强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协同配合,严格按照《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与劳动保障监察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苏人社发〔2016〕318号),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依法高效处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仲裁机构要切实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作配合,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积极推动双方在案件保全、执行联动等方面的机制建设。
    (三)有效提升维权服务水平。创新服务方式,做好便民服务,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积极推行流动仲裁、巡回审判等改革举措,进一步加强“互联网+调解仲裁”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互联网诉讼服务优势,更好地为农民工提供优质服务。要积极开展党员示范岗、巾帼文明岗、优质服务窗口等创建活动,培育树立一批先进典型。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处理的工作经验和做法,为有效推动农民工“护薪行动”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仲裁机构处理超审限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情况统计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总工会    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
    江苏省企业联合会/ 江苏省企业家协会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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