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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律师电话回复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

来源:苏州律师电话 作者:苏州律师
摘要:网友向苏州律师电话咨询江苏省关于建筑类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苏州律师电话解答:关于建筑类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法律规定在《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通知》等文件中均有体现,现归纳总结如下:
    网友向苏州律师电话咨询江苏省关于建筑类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苏州律师电话解答:关于建筑类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法律规定在《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通知》等文件中均有体现,现归纳总结如下:  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日期按月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经与职工协商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依法每月预付工资,预付工资不得低于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工资并付清,第二年1月10日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部工资余额,不能按期结算并付清的按照拖欠职工工资处理。建筑施工企业在承担工期不足一个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务时,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并付清职工工资。建筑施工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结算并付清工资。推广由总承包企业或直接承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费中的职工工资直接打入银行农民工工工资账户并由银行按时代发工资的办法,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建筑施工企业按月编制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书面记录,如实载明职工出勤和工资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经职工本人确认后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同时逐月向职工个人提供工资清单。总承包企业或直接承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劳务分包企业发生职工工资拖欠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责令由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职工工资,先行垫付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资款为限。
    以上即为苏州律师电话回复网友咨询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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