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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责任配合疫情防治?

来源:苏州虎丘区律师事务所推荐 作者:江苏律师
摘要:本文由苏州虎丘区律师事务所推荐阅读,文章来源于江苏省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之普法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政策问答(第二十六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
  本文由苏州虎丘区律师事务所推荐阅读,文章来源于江苏省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之普法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政策问答(第二十六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亦有类似的规定。从法律规定角度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调集相关人员或物资进行疫情防控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和责任予以配合。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事前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做好疫情防御工作,事中一旦发现相关病例,积极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处置,事后要保密患者信息,加大小区防治工作。对于拒不配合疫情防治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做出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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