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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金支付的举证责任应由承租人承担

来源:苏州相城区房屋租赁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 苏州相城区房屋租赁律师 推荐阅读 租金的支付是承租人应负担的主要义务,迟延交付租金的,应负迟延履行债务的相应责任。出租人在提出主张租金的请求时,不需要提供证据,以证明对方未付租金,因为未付租金的事实,属于消极事实,出租人很难对其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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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的支付是承租人应负担的主要义务,迟延交付租金的,应负迟延履行债务的相应责任。出租人在提出主张租金的请求时,不需要提供证据,以证明对方未付租金,因为未付租金的事实,属于消极事实,出租人很难对其举证;相反,如果承租人予以抗辩,主张已支付租金的,应就支付租金的积极事实进行举证。
  在判定该项义务履行情况时,要注意如下几点:
  一、在因承租人自己主观原因而未对租赁房屋使用、收益的,不能因此而免除其支付租金的义务;
  二、租赁期间,承租人不能对租赁房屋继续使用、收益,并具备法定或约定要件事实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或免除租金。这里所说的“法定或约定要件事实”,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出租人不及时维修保养租赁房屋等非承租人过错行为影响承租人正常支付租金的事由等。
  三、约定分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的,诉讼时效应从每期租金约定支付之日起计算,因为每期租金构成独立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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