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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仅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让方享有要求转让方交付股权的权利,负有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转让方享有要求受让方支付价款的权利,负有将股权交付受让方的义务。转让方的交付股权义务即为申请公司变更股东名册,使受让方成为公司股东。实践中,有关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的纠纷,可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公司拒绝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的,转让方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变更,以完成其向受让方交付股权的义务;
二、公司拒绝变更股东名册或转让方不申请变更的,受让方也可以转让方和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转让方交付股权以及公司履行协助变更义务,从而使自己取得股东资格;
三、公司拒绝变更股东名册或转让方不申请变更,导致受让方无法取得股东资格的,受让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行使先履行或同时履行抗辩权从而拒绝支付价款,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转让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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