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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具体包括:
一、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
二、利用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三、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而获得的“间接职权”;
四、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而获得的“间接职权”,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对以下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要坚持实质审查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实事求是认定属于隶属、制约关系还是属于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准确适用刑法:
一、根据法律行使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如党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
二、根据政策行使相关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扶贫攻坚、扫黑除恶、环境治理工作巡查督导人员;
三、特定职能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如组织、人事、宣传、卫生、财政、税收等;
四、实行特殊管理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派驻机构、受双重领导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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