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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毒狗肉”犯罪
“毒狗肉”,是指用氰化钠、琥珀胆碱等有毒物质毒杀狗后对外销售,以及明知是使用氰化钠、琥珀胆碱等有毒物质毒死的狗肉而销售给他人食用的行为。
二、“毒狗肉”构成何种罪名
1、利用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或琥珀胆碱等有毒物质毒杀狗,或明知系上述行为毒死的狗,仍对外销售该狗肉制品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2、明知他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4)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3、利用氰化钠、琥珀胆碱毒杀狗并对外销售,除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以外,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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