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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共犯论处:
一、事先通谋,进行内部分工,分别实施非法捕捞、运输、销售等行为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非法捕捞活动,仍长期为他人提供运输工具、交易场所、便利设施,牟取利益的。
实施非法捕捞犯罪行为,并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公安、渔政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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