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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是否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时,应以商标注册号不同为基础,同时考虑是否使用在同一件商品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知产刑事司法解释(一)》)对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较假冒单一商标规定更低的入罪标准,主要是从侵权范围引发的社会危害考虑,被侵权的注册号不同的数个商标使用在同一件商品上,与典型的单一商标权被侵犯在危害性上并无多大区别。对注册号不同,但同时使用在同一件商品上的数个商标,即使被假冒商标权利人不同,由于假冒行为指向一个特定的商品来源,不宜认定为假冒两种以上商标。需要指出的是,此种情况下不认定为两种以上商标的前提是同时使用在同一件商品上,如果不是在同一件商品上使用,即使被假冒商标权利人同一,原则上也应认定为两种以上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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