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罪的法律渊源与基本概念诈骗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诈骗犯罪一般判刑多久往往取决于“数额+情节”双轨评估模式。 1.1 条文自检经登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检索,现行有效的《刑法》第266条为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文本,至今无修正记录。 1.2 既遂与未遂的数额计算根据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以下简称《诈骗解释》)第5条,以实际骗得财物为准;部分未得逞的,可将未遂部分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二、诈骗罪量刑的三档数额标准2.1 第一档:数额较大《诈骗解释》第1条明确,诈骗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需要指出,各省级高院、检察院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标准,但不得突破上下限。例如A省高级法院规定六千元为起刑点,故在A省只要达到六千元即符合本档。 2.2 第二档:数额巨大诈骗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统计表明,诈骗犯罪一般判刑多久在此区间集中在四年至七年之间,但具有退赃、谅解、自首等情节的,可向下突破至三年零几个月。 2.3 第三档:数额特别巨大诈骗价值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多会判处十三年至十五年;如无法定从宽情节,则大概率在十四年左右。 三、常见从重与从宽情节量化3.1 从重情节《诈骗解释》第2条列举九项从重情形,主要包括: (一)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 (二)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 (三)诈骗残疾人、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 (四)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具备上述情节之一,量刑时可在对应档次内上浮20%—50%。 3.2 从宽情节法定的从宽包括自首、立功、从犯、未遂、未成年人犯罪等;酌定从宽涵盖退赔退赃、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以退赃为例,侦查阶段全部退赔并获谅解的,可减少基准刑30%—40%;审查起诉阶段退赔的,减少20%—30%;审判阶段退赔的,减少10%—20%。 四、电信网络诈骗的特殊规则4.1 立案数额对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立案标准按普通诈骗的一半掌握,即一千五百元以上即视为“数额较大”。 4.2 从严惩处幅度该《意见》第6条明确,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严格控制缓刑、免刑适用;数额达到“巨大”起点五万元的,一般不予判处缓刑。由此可见,诈骗犯罪一般判刑多久在电信网络领域明显重于传统型诈骗。 五、单位犯诈骗罪的处罚《刑法》第266条第2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实践中,单位犯罪数额标准与个人一致,但对责任人员量刑通常会比个人犯罪轻20%左右,主要考虑到其牟取的是单位利益而非个人全部占有。 六、辩护要点与量刑协商6.1 数额之辩(1)区分犯罪成本:若嫌疑人先行支付“回扣”“手续费”给被害人或中间人,该部分是否扣除存在争议。主流判例认为,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的全部财物均计入犯罪数额,但支付后即刻被追回的部分可视为“案发前归还”予以扣减。 (2)滚动式投资:对“拆东墙补西墙”型集资诈骗,应把已归还数额扣除,以最终未归还金额认定。 6.2 主观目的之辩诈骗与民事欺诈的界限在于“非法占有目的”。辩护人可通过行为人是否具备履约能力、是否积极创造履约条件、款项去向、事后态度等角度论证缺乏非法占有目的,争取变更罪名为合同诈骗或民事纠纷,从而降低刑档。 6.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诈骗罪案件,若能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一般可在建议刑期基础上减少10%—30%。法院通常也会采纳量刑建议,实现“刑期可预期”。 七、程序性救济与涉案财物处置7.1 查封扣押冻结的审查侦查机关冻结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若明显超出犯罪数额,应及时提出异议,申请部分解冻,保障基本生活及企业正常经营。 7.2 被害人过错的运用如果被害人存在明显贪图高息、盲目投资等过错,可据此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但实践中降幅有限,一般在10%以内。 八、跨区域案件的管辖与量刑平衡电信网络诈骗往往涉及多省市,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般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不同地区量刑标准略有差异,辩护人可结合“量刑就低”原则,提出移送较轻地区管辖的申请,但需有充分证据支持。 九、典型案例精要(已脱敏)案例一:A省B市“虚假期货平台”案 被告人甲等人搭建虚假期货交易软件,诱骗客户入金共计人民币2100万元。法院认定数额特别巨大,判处甲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从犯乙有自首、退赃15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案例二:C省D市“冒充公检法”电信网络诈骗案 被告人丙拨打诈骗电话累计1200人次,骗得人民币86万元。法院综合考虑冒充司法机关、造成被害人自杀未遂等从重情节,判处丙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十、结语:理性评估刑期,重视辩护实效综上,诈骗犯罪一般判刑多久并非简单数字游戏,而是在“数额—情节—悔罪”三维坐标下的综合权衡。对嫌疑人而言,尽早退赃、争取谅解、认罪认罚是现实、有效的降刑路径;对辩护人而言,应紧扣数额扣减、非法占有目的、程序瑕疵等关键节点,提出可量化、可验证的辩护意见,方能实现刑期较小化。若您或家人涉及苏州刑事案件律师咨询需求,建议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梳理流水,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切勿拖延时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