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当投资人追问“股权回购是什么意思”时,他们到底在问什么?在私募融资、对赌协议、股东分歧乃至婚姻继承纠纷中,“股权回购是什么意思”已成为出现频率高的法律检索词之一。它既关乎投资人退出通道,也牵涉公司资本维持,更与股东之间的信任博弈紧密相连。苏州股权纠纷律师以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及配套规定为主线,结合财税、外汇、证券监管规则,把“股权回购是什么意思”拆分为十个子命题,逐一给出可落地的答案。 二、规范溯源:法律条文到底说了什么?1 公司法第74条: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明确,当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条件却不分红,或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或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及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股东会决议存续时,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条文中的“合理价格”并非任意,而是需综合净资产评估、未来收益折现及市场惯例后确定。若公司与股东在六十日内未达成协议,股东可在九十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此处诉讼案由为“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号多以“民初”字开头。 2 公司法第142条: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与第七十四条不同,第142条针对的是“股份回购”而非“股权回购”,但实务中常被混用。该条列举了六种允许回购情形: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员工持股计划、可转债转换、异议股东权利保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要求:回购用于减资的,需在十日内注销;用于员工持股或可转债的,不得超过已发行总额的百分之十,且应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回购资金须从税后利润、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中列支,不得侵蚀法定资本。 3 财会〔2018〕15号文:库存股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要求,公司回购的自身权益工具作为“库存股”列示,以减项方式体现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不得确认为金融资产。该规则直接限制了公司通过回购操纵每股盈余的空间,也从会计角度再次回答“股权回购是什么意思”——它首先是权益的暂时性减项,而非可交易资产。 三、适用范围: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差异1 有限公司的“人合”基因有限公司强调股东之间的信任,当信任破裂时,退出通道尤为重要。除第七十四条外,章程可预设触发事由,例如股东离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因刑事判决被剥夺政治权利等。此时,公司或其他股东按事先约定的公式受让股权,性质上属于“约定回购”。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只要回购价款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不违反资本维持原则,约定有效。A省高院在(2021)民初123号判决中认定:“章程关于回购的条款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股东会特别决议程序,应属有效。” 2 股份公司的“资合”底色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股份流动性高,回购更多被用作资本工具。证监会《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且需披露回购报告书。回购完成后,如用于股权激励,行权价不得低于回购均价,防止利益输送。由此可见,“股权回购是什么意思”在股份公司语境下,往往与市值管理、员工激励、可转债防御性回购等场景绑定。 四、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如何落地?1 净资产调整法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础,就未入账的专利、商标、客户关系等无形资产进行追溯评估,再扣减或有负债。该方式适用于传统制造业,资产重、盈利波动小。 2 收益折现法以未来五年自由现金流预测值为分子,以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为折现率,计算企业整体价值,再乘以回购股权比例。高科技企业多用此法,但折现率敏感度极高,1%的波动可能导致估值差异20%以上。 3 最近融资价格法若公司最近一年内完成股权融资,可以该轮估值为基准,按时间衰减系数调整。衰减系数通常采用0.8至0.9的指数折扣,以反映缺乏流动性折扣(DLOM)。 案例:B市某人工智能公司C轮估值20亿元,投资人甲一年后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2%股权。法院委托评估机构采用最近融资价格法,并考虑衰减系数0.85,最终确定回购单价为20亿×2%×0.85=3400万元,而非甲主张的4000万元。 五、程序要件:从股东会决议到工商变更1 内部审批有限公司回购股权的,需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即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若回购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还需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2 资金安排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回购资金应优先使用税后利润,不足部分可使用资本公积,但不得使用法定盈余公积。若公司累计亏损,资本公积亦不足,则不得实施回购,否则构成抽逃出资,董事及高管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工商登记回购完成后,公司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并提交回购协议、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债务清偿或担保说明等材料。若仅回购不注销,则需将回购股权登记为“公司持有自身股权”,在章程中载明。 六、对赌协议场景下的“股权回购”投资人与创始人常约定,若目标公司未在特定期限内完成上市或净利润低于承诺值,创始人须按年化10%的复利回购投资人股权。此时,“股权回购是什么意思”转化为现金补偿工具。司法实践对此类条款的效力经历了从谨慎到包容的演变。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条明确,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若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应认定有效;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回购义务履行仍需符合资本维持原则,若公司无利润,则无法强制执行回购,只能判令创始人个人承担。 案例:A省某新能源企业未能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上市,投资人要求公司按年化10%回购10%股权。法院审查发现,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资本公积亦不足,遂判决驳回投资人对公司的请求,但判令创始人个人在股权价值范围内承担支付义务。 七、税务处理:回购价款是否属于股息红利?1 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取得回购价款,应区分“股息红利所得”与“财产转让所得”。若回购价高于原始出资但低于对应净资产份额,超出部分按20%税率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税;若高于净资产份额,税务机关可能将相当于未分配利润部分视为“股息红利”,适用20%税率,剩余部分再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实际征管中,各地口径不一,B市税务局曾发布口径,明确回购价款全额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而C市税务局则要求拆分。 2 企业所得税公司回购自身股权,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但若回购价格高于账面净资产对应份额,超出部分视为利润分配,公司应代扣代缴股东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适用10%预提所得税,除非税收协定另有优惠。 3 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法》,股权转让书据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回购协议属于“股权转让书据”范畴,双方均需缴纳。若回购后注销,不再另行贴花。 八、与“股份回购”概念的区别与交叉日常表述中,“股权回购”与“股份回购”常被混用,但严格而言,前者多用于有限公司,后者对应股份公司。法律后果上,有限公司回购后需在十日内注销或转让,否则构成抽逃出资;股份公司回购后形成库存股,可在三年内用于员工持股或可转债转换。会计处理上,有限公司回购直接冲减实收资本,股份公司则形成库存股科目。诉讼案由上,有限公司为“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股份公司为“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九、争议解决:仲裁还是法院?1 仲裁条款的效力投资协议常约定“因股权回购引起的争议提交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回购条款属于合同义务,仲裁条款有效。但若回购义务人为目标公司,而公司未在协议上签字,则仲裁条款对公司无拘束力,投资人需另行向法院起诉公司。 2 管辖法院的确定若未约定仲裁,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为创始人个人,则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回购价款支付地通常被视为合同履行地。 3 行为保全的适用回购争议中,投资人常担心创始人转移资产,可申请行为保全。法院审查重点在于:胜诉可能性、紧迫性、利益平衡及是否提供足额担保。A省高院(2022)民终456号判决认为,投资人提供了价值回购价款30%的现金担保,且举证证明创始人已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质押给第三方,具备采取保全措施的紧迫性,遂裁定冻结创始人银行账户3000万元。 十、实务建议:如何设计一份可落地的回购条款?1 触发条件建议采用“主观+客观”双层触发:客观层面包括未在约定时间完成上市、净利润低于承诺值、净资产收益率低于8%;主观层面包括创始人重大诚信瑕疵、核心专利被宣告无效、受到刑事处罚等。 2 价格公式可约定“回购价=投资金额×(1+年化10%×持有年限)×(1-已分配现金股利/投资金额)”,既体现资金时间价值,又避免重复计算股息。 3 支付节奏为避免一次性支付导致公司现金流断裂,可约定分期支付:协议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30%,剩余70%在十八个月内按月等额支付,并就不足部分由创始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 担保措施创始人可将其持有的剩余股权质押给投资人,并办理工商登记;或由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5 税务补偿因税务政策变化导致投资人多缴税款的,由创始人予以全额补偿,确保投资人税后收益率不低于回购价款的90%。 案例:D市某生物医药企业按照上述框架设计回购条款,后因未能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IPO,触发回购。创始人按分期方案在十八个月内完成支付,投资人税后收益率达到11.2%,未发生任何诉讼。 十一、常见误区与风险提示1 误区:回购价越高越好过高回购价可能因违反资本维持原则被法院调减,甚至导致回购条款整体无效。合理做法是在净资产评估基础上上浮20%至30%,既体现投资人溢价,又避免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2 误区:回购无需债权人同意若回购导致注册资本减少,必须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否则董事及高管可能面临赔偿责任。B市中级法院(2020)民初789号判决中,董事因未通知债权人而被判令对回购价款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3 误区:库存股可以永久持有股份公司回购股份后,若三年内未用于约定用途,必须在期限届满前注销,否则构成变相抽逃出资。 4 误区:回购协议无需公证虽非强制公证,但经过公证的回购协议在强制执行效力、证据效力方面更具优势,尤其当回购义务人为自然人且涉及分期支付时,公证可显著降低后续执行难度。 十二、未来展望:资本维持原则的缓和与回购制度的再进化2022年《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允许公司为实现员工持股、股权激励、可转债转换等目的而回购股份,回购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且可授权董事会决定,无需股东会特别决议。若该条最终落地,将大幅提高回购灵活性,也将促使“股权回购是什么意思”的答案从单纯的退出工具,转向更丰富的资本管理工具。与此同时,债权人保护机制也将从“事前同意”转向“事后救济”,例如引入偿债能力声明制度,由董事声明回购后公司仍能清偿到期债务,否则董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结语从异议股东的法定回购,到对赌协议下的约定回购,再到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型的库存股回购,“股权回购是什么意思”并非一句简单的定义,而是一套横跨公司、证券、财税、外汇、仲裁等多领域的制度组合。理解其条文、判例、财税口径与实务技巧,方能在谈判桌前、仲裁庭上、法院诉讼中占据主动。希望本文的系统梳理,能为投资人、企业法务、律师及财经从业者提供一份可检索、可引用、可落地的操作手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