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刑事辩护律师网解读行为人出售、出租以自己真实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或收购他人以真实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并提供给信息网络犯罪分子使用,如何定罪处罚?
一、行为人出售、出租以自己真实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或收购他人以真实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并提供给信息网络犯罪分子使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如能进一步认定行为人与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有共谋或其他帮助行为,已经形成共犯关系的,应择一重罪,以诈骗罪共犯处理。 二、对于收购他人以真实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并提供给信息网络犯罪分子使用的行为,不宜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规制的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窃取、收买发卡代码、持卡人账户、账号、密码等信用卡信息资料,或者是将自己合法持有的上述信用卡信息资料非法提供给他人,被用于伪造出可用于交易的信用卡。若能进一步认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人与伪造信用卡、信用卡诈骗的犯罪分子有共谋及其他行为,已经形成共犯关系的,应择一重罪,以伪造金融凭证罪、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处理。 苏州刑事辩护律师网长期致力于刑辩领域,擅长各类案件的取保候审、缓刑争取,如果您的网友因为涉嫌刑事案件被羁押,您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进行详细咨询,刘律师的咨询电话:138126053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