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专业办理刑事案件律师】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涉及的违法所得如何处理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追缴和退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尚未追缴在案的可以继续追缴,对于无法追缴的财物,可以责令退赔,退赔既包括退还财物,也包括赔偿财物。
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中,对继续追缴财物可以表述为“其他资产追缴及权属确定工作仍在进一步进行中,继续追缴的涉案资产将移送执行机关,变价后与已追缴资产按同等原则发还集资参与人”。
本着追赃挽损利益最大化原则及持续性追赃的现实要求,人民法院在判项中可以表述为“在案扣押、冻结款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查封、扣押的房产、车辆、股权、物品等变价后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对于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财物的范围问题,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与民事诉讼中共同被告对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所区别,追缴或者退赔违法所得不属于民事赔偿诉讼,不涉及民事连带责任的问题,应以行为人实际的违法所得为限,尚未追缴或者无法追缴的,可以依法责令退赔,退赔亦应以实际违法所得为限。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赃款、赃物不足以退清全部集资款的,法院应判决继续追缴并执行扣押在案的行为人合法财产。
对于行为人主动退缴的数额超过其实际违法所得的,可以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退缴的款项应当与其他涉案资产一并进入资产清退程序,不得判决没收上缴国库或自行处理。
苏州专业办理刑事案件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