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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购者与代购者分别出资,共同由代购者联系卖家购买毒品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苏州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 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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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毒品仅用于吸食,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托购者购买毒品后有贩卖行为,在没有证据证实代购者知晓托购者具有贩卖行为,也没有证据证实代购者自身有贩卖毒品行为的,其因与托购者无共同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贩卖毒品的共犯,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若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代购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托购者为实施走私、贩卖毒品而为其代购的,无论是否牟利,均应以走私、贩卖毒品定罪处罚;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没有证据证明购毒者是为了实施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等其他犯罪的,购毒者与代购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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