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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
2、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其他犯罪活动,并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达三次以上,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4、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注意的问题
1、首要分子和重要成员实施犯罪活动既可以是直接实施,也可以是指使他人实施。
2、“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人身自由、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
3、“一定区域”不要求必须达到空间大小,而是存在一定经济、社会秩序的空间范围,如仅对某一档口、餐馆或旅店的控制,不宜认定为“一定区域”,对一个市场、一个村的控制,则可认定为“一定区域”。
4、“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实施的犯罪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聚众“打砸抢”、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其他犯罪活动”是指“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以外的其他犯罪活动。
5、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该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可以是一名,也可以不止一名。首要分子应对犯罪集团经过预谋、有共同故意的全部罪行负责。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应按其地位和作用,分别对其参与实施的具体罪行负责。如果某个犯罪集团成员实施了该犯罪集团共同故意犯罪范围以外的其他犯罪,则应由其个人负责。
三、恶势力犯罪团伙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1、一般为三人以上,经常纠集在一起;
2、纠集者相对固定;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实施三次以上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至少构成一起犯罪案件,在该行业、区域产生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4、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犯罪集团。
对恶势力犯罪团伙,应当考虑各个成员在团伙中的地位、作用以及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的不同区别对待。
四.准确区分恶势力犯罪集团和恶势力犯罪团伙
1、犯罪次数不同。恶势力犯罪集团和恶势力犯罪团伙均要求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实施三次以上违法犯罪活动。恶势力犯罪团伙只要求其中至少构成一起犯罪案件即可,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则需要构成犯罪案件至少三起。
2、主观故意不同。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要求该集团实施的犯罪活动必须是组织成员基于共同故意实施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的认定则不要求均基于共同故意。
3、组织结构不同。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至少要求有明显的首要分子,且重要成员较为固定,共同参与了三次以上的犯罪活动,恶势力团伙的认定则要求纠集者较为固定,在三次以上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其他成员是否固定,不影响恶势力犯罪团伙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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