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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标签应当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标注。进口食品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职权审查认定合格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案件中涉及进口食品质量时,对检验检疫部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进行审查。但消费者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进口食品的标签瑕疵影响食品安全、误导消费者的,人民法院对检验检疫部门关于质量合格的认定结论可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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