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苏州高新区财税律师推荐阅读,文章来源于江苏省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之普法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政策问答(第二十五期)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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