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合同律师认为,加工承揽合同通常约定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审判实践中如何确定“验收”的主体和标准,应根据承揽合同标的物来确定验收的主体。如标的物技术含量较高,质量标准不易被普通文化水平的当事人所掌握,应由专业部门验收,并以该行业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来确定安装是否“合格”;如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质量标准容易被普通文化水平的当事人所掌握,由当事人自己验收即可。如当事人在合理的使用期限内未对质量提出异议,应视为安装“合格”。
此外,如定作合同的图纸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双方当事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如不能达成协议的,因涉及定作的标准问题,并非判定责任的承担或定作的成本等问题,故无须专业部门进行鉴定,而应根据经济、效率原则和有利于合同履行的原则确定定作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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