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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作出的以物抵债约定,由于债权尚未到期,债权数额与抵债物的价值可能存在较大差距,如果直接认定该约定有效,可能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在处理上一般应参照《物权法》关于禁止流押、流质的相关规定,不确认该种情形下所签订的以物抵债效力。如果此时抵债物尚未交付给债权人,而债权人请求确认享有抵债物所有权并要求债务人交付的,不予支持。如果此时抵债物已交付给债权人,参照《物权法》中质押的有关规定,债务人请求债权人履行清算义务或主张按约定回赎的,应予支持。
在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当事人持以物抵债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抵债物归一方当事人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持以物抵债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确认抵债物归一方当事人所有的,原则上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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