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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时间一般从侵权结果发生时起算,实践中可按以下标准把握。
1、未构成伤残的,住院治疗期间可全额计算误工费;医疗机构有明确建休意见的,误工时间按照受害人实际住院天数+建休期确定,可全额计算误工费;受害人自行门诊治疗时间,不作为误工时间计算。
2、构成伤残的,住院治疗期间可全额计算误工费。如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该时间段可全额计算误工费;如受害人并未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按照受害人实际住院天数+建休期确定,可全额计算误工费;如受害人伤情与医院建休期明显不符,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加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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